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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03日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酒泉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法治建设部署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部门行业普法责任,确保全市“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全民普法和守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切实推动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普法难题,提升法治宣传水平,形成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力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促进执法与普法工作的有机结合,推动形成普法责任清晰明确、普法资源有效整合、执法普法有机联动、普法任务全面落实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酒泉建设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把准国家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也是法治宣传教育主体的角色定位,树立普法既是国家机关的应尽义务也是份内责任的普法新理念,自觉将执法和服务与普法相联系,把普法融入执法和服务各环节,在执法服务中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生动普法,发挥国家机关在普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落实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促进全社会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建设活力小康生态魅力幸福酒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责任主体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和司法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也视为责任主体,主动承担法治宣传义务。

三、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和各司其职相结合原则。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大具体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做到执什么法就普什么法。

2.坚持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原则。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利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把执法、司法的过程变成宣传法律的过程,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司法判决、自觉承担法律义务,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法律的信仰。

3.坚持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相结合。国家机关通过系统内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岗位传帮带、法治讲座、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努力提高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同时,根据自身职能,通过政务公开、重要节点集中宣传、典型案例选编等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4.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原则。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利用“道德讲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公序良俗,教育群众逐渐形成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社会风尚。注重发挥村规家训、俗语格言等乡风教化作用,依托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教育惩戒等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5.坚持条块责任和上下联动相结合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大格局。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普法工作指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普法任务。

四、职责任务

1.“一把手”要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一把手”要认真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领导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单位工作全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健全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内设机构)和责任人员,充实优化工作力量,有效整合工作资源,确保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组织制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认真梳理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普法清单,明确普法目标和普法任务,循序渐进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地、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职能、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定期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内部学法、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台账,并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开展工作信息、影像资料及时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普法重点内容、对象、方式方法,靠实普法责任,培训普法人员,努力搭建普法工作平台。对本地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鼓励先进;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要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任务,通过深入推进“法律八进”活动,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3.各级执法单位要通过严格执法进行普法。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述法,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和运用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严格考试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大力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每年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坚持普法宣传和执法办案相结合的原则,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实行“阳光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执法的流程、执法的依据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具体执法过程和模拟执法过程,将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进行广泛宣传和解答,把执法现场变成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的第一现场,通过文明执法促进深度普法,通过广泛普法促进文明执法。

4.各级司法、执法部门要通过“以案释法”进行普法。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制度,把以案释法作为应尽职责,在执法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理、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的过程。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要利用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探索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形式,推动形成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让群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进而有效加强司法监督。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选择法律和社会效果好、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作为释法重点,进行整理编辑,将抽象静态的法律规定变得生动形象,使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变为趣味性的故事,并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扩大典型案例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对群众行为起到更好的规范引导作用。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使普法教育变成一种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行为,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精细化和针对性、实效性,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

5.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履行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开设普法专版、专栏、专题等,配合相关普法责任主体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互联网和手机报等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公益普法的优势和作用。

6.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要结合自身职能抓好普法。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引领,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同时,组织志愿者团队,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实施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积极向工作对象、服务群体普及宪法法律知识。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将普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一体考虑、统筹谋划。召开本地普法联席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普法工作难题,统筹推进普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任务,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各级全面推进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加大对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根据指导检查情况建立提示告知制度、检查督办制度,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不力,普法责任制落实滞后,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问题履行普法责任不主动不积极的地方和部门发出告知提示通知,提醒其落实责任,或组织专项督查,促进整改,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各项任务。

2.靠实普法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普法职责,认真完成对管理对象、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据以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要明确各个时段普法重点内容、对象、措施和步骤,层层传导普法责任,将普法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实行普法责任落实情况备案报告制度,将本级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报同级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执法主体不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性法律,由普法主管机关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

3.创新普法形式。按需普法,开展普法需求调查,定制法治宣传内容,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带头人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增强普法的针对性。阵地普法,在巩固国家机关橱窗、板报等基础宣传阵地的同时,积极探索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新型载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建好用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丰富载体抓普法。联合普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础建设,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职能联合办公,集公共法律服务各项职能于一体,实现便民服务无缝衔接。媒体普法,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创新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同时,注重依托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

4.注重考核评价。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要作为法治酒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法治创建的考评体系、纳入各级依法办事窗口单位的考评体系。明确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考核责任,加大考核权重。建立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公布考核情况,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把考核结果作为考察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作为考核评估重要依据,增强考核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

附件:酒泉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附件

酒泉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七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普法责任,实现“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工作要求,提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进一步扩大普法格局,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制定酒泉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

(一)国家机关要突出抓好宪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执法主体不明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综合性法律,由普法主管机关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宣传。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

(三)党委纪检部门重点宣传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章党规党纪。

(四)党委网信部门重点宣传网络安全法等加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宣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

1.发改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2.教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

3.工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科技、知识产权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5.民族宗教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6.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7.监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党章党规党纪及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8.民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收养法、慈善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兵役法、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

9.司法行政部门:重点组织实施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宪法活动,宣传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10.财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

12.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3.环保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4.住建、规划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5.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16.水利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7.农牧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草原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林土地承包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18.林业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

19.商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0.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1.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2.审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23.外事侨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护照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台胞、侨胞保护等法律法规。

24.国资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5.税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发票管理办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26.工商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27.质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9.安监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0统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农业普查条例、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

31.旅游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2.信访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33.政府法制部门:重点宣传普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34.人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

35.地震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36.气象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气象法、空飘气球管理、气象减灾防灾等法律法规。

37.金融部门:重点宣传普及银行法、反洗钱法、反非法集资法、反金融诈骗法等法律法规。

38.电力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电力设施保护、用电安全等法律法规。

39.档案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40.体育部门:重点宣传普及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

41.海关部门:重点宣传普及海关法、海关关衔条例、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42.检验检疫部门:重点宣传普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

43.综治、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部门:重点宣传普及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反邪教等法律法规。

44.其他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重点宣传普及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六)司法部门重点宣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5.法院、检察院: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合同、物权、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两高”的司法解释。

(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等社会团体重点宣传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保障和权利促进的法律法规。

46.各级工会: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47.各级妇联: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48.各级团委: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49.各级残联: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50.工商联:重点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商会司法调解和仲裁等法律法规。

(八)未承担具体普法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重点抓好本部门单位、行业普法工作,积极向工作对象、服务群体普及宪法法律知识。